水质等级标准划分及饮用水源保护
1. 我国水质等级标准的划分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,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,我国水质按功能高低依次分为五类(1-V):
I 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;
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、鱼虾类产场、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;
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鱼虾类越冬场、洄游通道、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;
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;
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
其中,I类水质良好,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,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(如过滤)、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。
lI类水质受轻度污染,经常规净化处理(如絮凝、沉淀、过滤、消毒等)后,可供生活饮用。
Ⅲ类水质经过处理后也能供生活饮用。
Ⅳ类以下水质恶劣,不能作为饮用水源。
第二十三条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禁止新建、扩建造纸、制革、印染、染料、炼焦、炼硫、炼砷、炼油、电镀、农药、磷化工、盐渍泡菜(发酵)池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,改建建设项目,不得增加排污量;
(二)禁止使用高毒、高残留农药(含除草剂);
(三)禁止使用炸药、毒药、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;
(四)禁止使用动植物、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。
市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控制,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,控制场镇建设规模。
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、车辆禁止驶入;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、车辆确需驶入的,应当配备防治污染物散落、溢流、渗漏的设施设备,落实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,并在驶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。
第二十四条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(砂)等活动;
(二)禁止设置排污口;
(三)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(小区);
(四)禁止在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、水产养殖;
(五)禁止使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;
(六)禁止从事网箱养殖、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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